【案情简介】
宋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被派往某建筑公司的海外区域公司工作。2017年1月1日,宋某参加完该海外区域公司活动后乘车返回驻地,途中,肇事车辆突然闯入逆行车道超车导致两车相撞,宋某面部外伤、左小腿骨折,被送外医院。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1月3日,宋某被送回国接受治疗。1月18日,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批准了宋某和公司提交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
【处理结果】
长沙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宋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案件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若发生事故的地点医疗条件有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及时高效将受伤员工转移到满足治疗需求的医院,且转移也要采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以防止病情不当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员工参加完公司组织的活动后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加公司活动过程中受伤并非一律会被认定该工伤,要认真分析受伤原因、活动内容等。如某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中,自由活动时自行至溪边淌水不慎溺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溺亡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又如,某员工乘坐水上摩托前往钓鱼浮台时因水上摩托侧翻落水溺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钓鱼活动虽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但从钓鱼活动的参加人员、目的及过程分析,钓鱼活动与公司的业务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该员工不属于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亦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再如,某员工在与同事玩跷跷板的过程中受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组织员工进行“真人CS”活动,并非跷跷板比赛活动。玩跷跷板系在休息期间员工自愿进行的活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玩跷跷板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因同事在未通知该员工的情况下离开跷跷板,致使其受伤,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人员经批准后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及经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由用人单位(无单位的由个人)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实践中,就长沙市参保的人员来说,新发生工伤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就医的,应于就诊5日内申报备案,以便正常办理费用报销。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