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用人单位如何妥善处理因工死亡工伤情形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7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2日,汪某被公司派往安徽工作。2017年7月22日17时17分,汪某手推装载垃圾的手推车,在合肥工厂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的厂区道路由西向东行走,同一时间,员工施某驾驶叉车也同方向行驶,叉车与汪某发生碰撞,且叉车的前后轮从汪某身上驶过,造成汪某大腿根部等多处出现严重的开放性伤口。17时18分,其他员工拨打120,其在公司上班的家属拨打110。17时33分,急救人员和公安人员同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现场抢救后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18时32分医院宣布汪某死亡。

  【处理结果】

  长沙市人社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与汪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汪某家属出具委托书,全权授权用人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赔付款。

  【案件解读】

  1.用人单位,特别是从事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应尽可能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2019年,上海市再次调整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2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