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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谎报工伤细节的处理办法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7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7日15时左右,外包员工肖某在某项目部工地10号栋地下室的顶板大模板堆放处拆模时,大模板突然倾倒,压在肖某身上,导致左边脸部擦伤、腰部青紫。次日,肖某在工地附近的门诊部进行包扎、输液等简单处理后,以为无大碍未引起重视,亦未向公司报告。12月23日8时,肖某在6号栋工作时,突然肚子疼痛、脸色苍白,班长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脾脏挫裂伤。12月25日,公司接到受伤事故报告。

  公司在网上申报工伤备案时,根据肖某的陈述将事故时间登记为2015年11月18日。出院后,公司要求肖某配合提交工伤认定材料。肖某前往门诊部调取病例时,才发现受伤时间弄错了,当时发生事故的时间应该为11月27日。于是,肖某自作主张涂改门诊部的病例资料上的受伤时间(11月28日入院被修改为11月18日)。经审查,公司对肖某的工伤事宜产生了怀疑,遂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撤案。后肖某向公司陈述了事故发生时间记忆错误的事实,并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报告,以证明11月27日的事故与12月23日入院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对肖某进行批评教育后,重新提交工伤申报信息,再次为其申报工伤。

  【处理结果】

  长沙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肖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案件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应认真审核相关病例材料,研究事故与员工住院的关联性,坚决杜绝谎报工伤;但若只是事故细节记忆错误,应在要求员工补正相关材料后,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3.2018年7月,天津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和“只施工,不参保”情况出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北京、广州、上海、安徽、湖北等地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