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1月15日被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物业公司每月扣除社保费后按约29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陈某支付工资。2016年3月份某物业公司以陈某存在旷工为由少支付工资300元,4月份某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2242.8元。2016年3月10日,某物业公司以陈某在3月9日参与集体旷工事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陈某作出了严重警告并记大过一次,记旷工半天,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并进行了通报批评,陈某对该通报有签字确认。3月19日,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陈某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引发客户投诉,某物业公司对此进行了通报,并在公司的微信中进行了公示。4月5日、6日,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巡查时发现陈某4月5日、6日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并给予陈某警告处分一次,扣罚100元,并在公司的微信中进行了通报。4月7日,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岗位值班情况进行巡查时发现陈某当班空岗,当天某物业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屡教屡犯等为由给予陈某记小过处分并处200元的经济惩罚,并在公司的微信中进行了通报。4月19日,某物业公司向某劳务公司发送《派遣员工陈某退回函》,该函体现有:陈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根据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4月19日将陈某退回某劳务公司处。当日,某劳务公司依据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陈某。
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劳务公司和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五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3540元、经济补偿金4800元、2016年3月少发工资300元、2016年4月少发工资700元。
某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带薪年休假工资266元、2016年3月份多扣除的工资167元、2016年4月份未足额支付的工资55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解读】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因此,陈某的应休年休假为(95÷365)×5=1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陈某的年休假工资为2900÷21.75×1×2=266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物业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排班表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总部,而陈某仅提供了一份不清晰的不知来源的排班表证明其加班,证据不足。
3.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证明以下事项:有合法明确、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已公示(已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在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便要求陈某阅读了《员工手册》;某物业公司也对陈某进行了《考勤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手册》培训;排班表、考勤记录、《旷工处理通报》与通报批评会议纪要及签到、《关于礼宾部日常工作标准行为通报》与违规照片及微信群公示等能证明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理由充分适当。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以发送《关于预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事宜的知悉函》的形式告知了工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工会回函认为预解除理由适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对拟解除决定无异议;解除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