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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中的工伤相关事宜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28

【案情简介】

滕某于2015年月入职某工程公司从事安装工岗位。该工程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为部分员工参缴工伤保险,其中包括滕某。2015629日,滕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第一、二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腰大肌挫伤。滕某住院治疗28天,住院费以由该工程公司支付。201591日,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1024日,滕某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住院18天。201615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滕某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遂提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解读】

1.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指国家认定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代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单位与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系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社保代理单位可为其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相关待遇,但应由用人单位之间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支付,社保代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滕某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一切与工伤相关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担,社保代理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中,只有在滕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滕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滕某才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滕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