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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之工亡待遇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28

【案情简介】

卓某于2014年上半年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某工程局海外项目从事电工工作。2014123日下午在项目现场,卓某在排除电力故障时被高压电击倒,因伤情过重,2014128日上午卓某在医院不治身亡。2015630日,卓某死亡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卓某在职期间,劳务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8月,经某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审核,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卓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丧葬费21948元,这两笔费用已汇入某劳务公司账户。卓甲系卓某之女,卓甲主张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低,劳务公司未足额为卓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劳务公司协商不成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受理,卓甲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法院于2017612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某劳务公司将卓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丧葬费支付给卓某法定继承人。因卓甲未向相关行政部门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无法证明其作为工亡者近亲属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关法律规定,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驳回卓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建议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先与工伤员工协商解决工伤补偿事宜,以降低企业成本。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本案中,卓甲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按照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