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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案例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28

案件详情:

宋某某,女,201710月与我司签订合同,派遣至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司某项目从事秩序维护工作。201811255点半,宋某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大约6点钟左右,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伊莱克斯大道融城医院东向南行驶至融城医院入口处,与一辆沿伊莱克斯大道融城医院西向南右转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因对方车速较快,也没有避让宋某某,直接把宋某某撞倒在地上,当时宋某某腿受伤不能站立走路。事故发生后,宋某某报了交警处理,晚上8点宋某某被送到融城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81128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对方(陈某某)因无证驾车和违反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电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2019131日,宋某某被长沙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96月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玖级。

2019128日宋某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2386.31元。她要求我司为她办理医药费报销事宜,因宋某某的工伤是交通事故造成,要等肇事方赔偿后剩下的部分,由社保局支付差额部分。宋某某向肇事方要求赔偿,肇事方没有钱赔,宁愿坐牢,但社保局必须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给予医药费差额部分报销。宋某某四处打听,对相关政策断章取义,认为她受伤了,派遣公司就必须去社保局给她办理报销手续,她把所有怨气都发泄在公司办事人员身上,要求报销住院费,给予生活费补贴,护理费补贴,医疗期满后未上班的工资,并要求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等等;我司三番五次与宋某某沟通无果,她的医药费也一直没有报销。

处理结果:协商解决。

通过近一年的沟通,宋某某听从了我们的建议,20197月我司办事人员陪同宋某某去社保局咨询医药费报销事宜,证实了交通事故医药费报销申请必须要有第三方赔偿后才能报销差额部分。因肇事方陈某某未支付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宋某某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肇事方陈某某。2019830日长沙市天心区民事调解书认定宋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40%的责任,201912月我司向社保局提交宋某某40%责任的医药费报销申请,202019日长沙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宋某某医疗费12192.65元。

由于第三方责任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110日,宋某某再次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过法院再次核查,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三方责任人无可执行的财产。202085日长沙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无能力赔偿)19114.31元。

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宋某某同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9462.46元,共赔付三项合计费用40769.42元。

融智解读:

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等民事赔偿资料;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遭受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附上第三者责任无获赔承诺书;第三人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终止执行文书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宋某某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依据,社保局才会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以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宋某某伤残九级,没有达到延长医疗期的程度,也不适用第三十四条,生活自理障碍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前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前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